55 ( ) 依土地稅減免規則,下列何種土地應課徵地價稅?
(A)總統府用地
(B)國防 用地
(C)台電公司用地
(D)台灣大學校舍用地。[土減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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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2), C(85), D(28), E(0) #285319

詳解 (共 1 筆)

#227819
下列公有土地地價稅或田賦全免: 一、供公共使用之土地。 二、各級政府與所屬機關及地方自治機關用地及其員工宿舍用地。但不包 括供事業使用者在內。 三、(刪除)。 四、國防用地及軍事機關、部隊、學校使用之土地。 五、公立之醫院、診所、學術研究機構、社教機構、救濟設施及公、私立 學校直接用地及其員工宿舍用地,以及學校學生實習所用之直接生產 用地。但外國僑民學校應為該國政府設立或認可,並依私立高級中等 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稚園設立及管理辦法設立,且以該國與我 國有相同互惠待遇或經行政院專案核定免徵者為限;本國私立學校, 以依私立學校法立案者為限。 六、農、林、漁、牧、工、礦機關直接辦理試驗之用地。 七、糧食管理機關倉庫用地。 八、鐵路、公路、航空站、飛機場、自來水廠及垃圾、水肥、污水處理廠 (池、場)等直接用地及其員工宿舍用地。但不包括其附屬營業單位 獨立使用之土地在內。 九、引水、蓄水、洩水等水利設施及各項建造物用地。 十、政府無償配供貧民居住之房屋用地。 十一、名勝古蹟及紀念先賢先烈之館堂祠廟與公墓用地。 十二、觀光主管機關為開發建設觀光事業,依法徵收或協議購買之土地, 在未出賣與興辦觀光事業者前,確無收益者。 十三、依停車場法規定設置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 前項公有土地係徵收、收購或受撥用而取得者,於其尚未辦妥產權登記前 ,如經該使用機關提出證明文件,其用途合於免徵標準者,徵收土地自徵 收確定之日起、收購土地自訂約之日起、受撥用土地自撥用之日起,準用 前項規定。 原合於第一項第五款供公、私立學校使用之公有土地,經變更登記為非公 有土地後,仍供原學校使用者,準用第一項規定。 公立學校之學生宿舍,由民間機構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投資興建並 租與該校學生作宿舍使用,且約定於營運期間屆滿後,移轉該宿舍之所有 權予政府者,於興建及營運期間,其基地之地價稅得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 專案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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