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下列有關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敘述,何者錯誤?
(A)以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者,如調解不成立,調解程序應即轉換為訴訟程序
(B)第一審受訴法院移付調解而調解不成立者,調解程序終結,原停止之訴訟程序應繼續進行
(C)因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視為調解之聲請者,如調解不成立,調解程序終結,法院應發
給債權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無程序轉換問題
(D)當事人兩造於調解期日到場而調解不成立者,其中一造得聲請法院將調解程序轉換為訴訟程序,
此時並視為調解之聲請人自聲請時已經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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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8), C(348), D(35), E(0) #1646843
統計: A(14), B(8), C(348), D(35), E(0) #1646843
詳解 (共 2 筆)
#5080922
(A)以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者,如調解不成立,調解程序應即轉換為訴訟程序
當事人兩造於期日到場而調解不成立者,法院得依一造當事人之聲請,按該事件應適用之訴訟程序,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但他造聲請延展期日者,應許可之。
前項情形,視為調解之聲請人自聲請時已經起訴。
當事人聲請調解而不成立,如聲請人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起訴者,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其於送達前起訴者,亦同。
以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或因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視為調解之聲請者,如調解不成立,除調解當事人聲請延展期日外,法院應按該事件應適用之訴訟程序,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仍自原起訴或支付命令聲請時,發生訴訟繫屬之效力。
(B)第一審受訴法院移付調解而調解不成立者,調解程序終結,原停止之訴訟程序應繼續進行
第一審訴訟繫屬中,得經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
前項情形,訴訟程序停止進行。調解成立時,訴訟終結。調解不成立時,訴訟程序繼續進行。
(C)因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視為調解之聲請者,如調解不成立,調解程序終結,法院應發 給債權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無程序轉換問題
當事人兩造於期日到場而調解不成立者,法院得依一造當事人之聲請,按該事件應適用之訴訟程序,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但他造聲請延展期日者,應許可之。
前項情形,視為調解之聲請人自聲請時已經起訴。
當事人聲請調解而不成立,如聲請人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起訴者,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其於送達前起訴者,亦同。
以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或因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視為調解之聲請者,如調解不成立,除調解當事人聲請延展期日外,法院應按該事件應適用之訴訟程序,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仍自原起訴或支付命令聲請時,發生訴訟繫屬之效力。
(D)當事人兩造於調解期日到場而調解不成立者,其中一造得聲請法院將調解程序轉換為訴訟程序, 此時並視為調解之聲請人自聲請時已經起訴
當事人兩造於期日到場而調解不成立者,法院得依一造當事人之聲請,按該事件應適用之訴訟程序,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但他造聲請延展期日者,應許可之。
前項情形,視為調解之聲請人自聲請時已經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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