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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教育法規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55 依私立學校法規定,私立學校董事長在多久時間內不召集董事會議者,應予解職?
(A)半年
(B)一年
(C)二年
(D)三年


答案:B
難度: 適中
1F
Lynn 高二下 (2013/12/12)
第 24 條
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然解任:
一、具有書面辭職文件,提經董事會議報告,並列入會議紀錄。
二、有第二十條各款情形之一。
三、利用職務上之機會犯罪,經判刑確定。
四、董事連續三次無故不出席董事會議。
五、董事長在一年內不召集董事會議。
前項有關當然解任之生效日期,於本法施行細則中定之。
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有第一項第三款或第二十條第一款犯罪嫌疑,經提
起公訴者,其職務當然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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