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機關依「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以公告程序辦理設計競賽,設計競賽優勝者須於獲選後提供製作成品服務者,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服務費用降低或實際績效提高時,得依其情形給付廠商獎勵性報酬。其報酬之規定為何?
(A)屬服務費用降低者,為所減省之契約價金之一定比率,且以不逾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B)屬實際績效提高者,為所減省之契約價金之一定比率, 且以不逾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C)屬服務費用降低者,依契約所載 計算方式給付,且以不逾百分之三十為原則。
(D)屬實際績效提高者,依契約所載計算方式給付,且以不逾百分之三十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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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1), B(25), C(7), D(15), E(0) #3395390
統計: A(131), B(25), C(7), D(15), E(0) #3395390
詳解 (共 2 筆)
#6319364
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 13 條
設計競賽優勝者須於獲選後提供製作成品服務者,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服務費用降低或實際績效提高時,得依其情形給付廠商獎勵性報酬。
前項獎勵性報酬之給付方式如下,由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訂明:
一、屬服務費用降低者,為所減省之契約價金之一定比率。
二、屬實際績效提高者,依契約所載計算方式給付。
前項第一款一定比率,以不逾百分之五十為原則;第二款給付金額,以不逾契約價金總額或契約價金上限之百分之十為原則。
設計競賽優勝者須於獲選後提供製作成品服務者,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服務費用降低或實際績效提高時,得依其情形給付廠商獎勵性報酬。
前項獎勵性報酬之給付方式如下,由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訂明:
一、屬服務費用降低者,為所減省之契約價金之一定比率。
二、屬實際績效提高者,依契約所載計算方式給付。
前項第一款一定比率,以不逾百分之五十為原則;第二款給付金額,以不逾契約價金總額或契約價金上限之百分之十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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