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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55 甲男主張其妻乙女與丙男合意性交,對乙起訴,請求法院裁判准兩造離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不得主張其受甲虐待之事實,提起反訴
(B)甲得主張乙在結婚前已有婚姻關係,追加請求判決確認兩造間婚姻為無效
(C)甲不得主張兩造間有難以繼續維持婚姻之事由,追加請求判決准兩造離婚
(D)甲乙對離婚請求不得為訴訟上和解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1F
Jason Kuo (2016/07/23)

A)§1052但書: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C)§1052本文:甲得追加請求

D)§1052-1 :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

2F
小小錄事上榜~繼續努力 幼兒園下 (2019/05/08)

小弟只是考五等的入門生,感覺此題與目前所考的難度類似

把自己的筆記打上,願意的看看即可,不保證對,有問題歡迎賜教,謝謝

民法: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家事:

數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者(註1),得向就其中一家事訴訟事件有管轄權之少年及家事法院合併請求並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請求之變更、追加或為反請求。


 (別訴禁止主義)確認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或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得依上述規定為請求之變更、追加或反請求者,不得另行請求。其另行請求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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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善意第三人 高二下 (2023/07/03)

〈淺淺補充〉
(D) 甲乙對離婚請求不得為訴訟上和解→錯,依家事法第45條第1項:「當事人就離婚、終止收養關係、分割遺產或其他得處分之事項得為訴訟上和解。但離婚或終止收養關係之和解,須經當事人本人表明合意,始得成立。」

引自司法院全球資訊網常見問答:

  1. 不是所有的家事訴訟事件都可以成立和解。
  2.  家事訴訟事件的當事人就離婚、終止收養關係、分割遺產或其他得處分的事項,可以成立訴訟上和解。
  3. 如果是撤銷婚姻、確認婚姻無效、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否認子女、確認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認領子女、撤銷收養、撤銷終止收養之訴等不是當事人可以處分的事項,不可以為訴訟上和解。

55 甲男主張其妻乙女與丙男合意性交,對乙起訴,請求法院裁判准兩造離婚,下列敘述..-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