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有關聽證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非經法規明文規定,行政機關不得舉行聽證
(B)聽證,必要時得舉行預備聽證;但聽證終結後,行政機關不得再為聽證
(C)聽證主持人,不論行政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擔任,均應具備法制專長
(D)不服依聽證作成之行政處分,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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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7), C(7), D(50), E(0) #3505887

詳解 (共 1 筆)

#6588986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有關聽證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非經法規明文規定,行政機關不得舉行聽證❌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107條,行政機關舉行聽證有兩種情況:

  1. 法規明文規定應舉行聽證者。

  2. 行政機關認為有舉行聽證之必要者。 因此,即使法規沒有明文規定,行政機關仍可依職權裁量決定舉行聽證,並非「不得舉行」。

(B) 聽證,必要時得舉行預備聽證;但聽證終結後,行政機關不得再為聽證
  1.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58 條,「行政機關為使聽證順利進行,認為必要時,得於聽證期日前,舉行預備聽證。」前半段「聽證,必要時得舉行預備聽證」是正確的。

  2. 但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66 條:「聽證終結後,決定作成前,行政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再為聽證」後半段「聽證終結後,行政機關不得再為聽證」是錯誤的。

行政程序法第 58 條

1   行政機關為使聽證順利進行,認為必要時,得於聽證期日前,舉行預備聽證。

行政程序法第 66 條

聽證終結後,決定作成前,行政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再為聽證

(C) 聽證主持人,不論行政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擔任,均應具備法制專長❌
  1.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57條聽證,由行政機關首長其指定人員為主持人。該條文並未規定主持人「均應具備法制專長」。
  2. 雖然主持人需要熟悉相關法規,但依案件性質,其專業背景可能是技術、環境、醫療等,不限於法律專業。必要時也可以由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擔任,但這並非通案性的強制規定。

行政程序法第 57 條

聽證,由行政機關首長其指定人員為主持人,必要時得由律師、相關專業人員或其他熟諳法令之人員在場協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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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不服依聽證作成之行政處分,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109條規定,不服依前條(經聽證)作成之行政處分者,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行政程序法第 108 條

1   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時,除依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外,並應斟酌全部聽證之結果。但法規明定應依聽證紀錄作成處分者,從其規定。

2   前項行政處分應以書面為之,並通知當事人。

行政程序法第 109 條

不服依前條作成之行政處分者,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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