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關於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之解釋與適用爭端,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涉及訴訟時,爭端締約國僅得選擇由國際海洋法法庭解決相關爭端
(B)涉及調解時,爭端締約國僅得從調解員名單中指定人選進行調解
(C)締約國得以書面聲明就海域劃界事項不接受強制爭端解決程序
(D)沿海國有義務將專屬經濟區內生物資源主權權利事項交付強制爭端解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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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 B(63), C(315), D(148), E(0) #3505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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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是:   (C) 締約國得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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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涉及訴訟時,爭端締約國僅得選擇由國際海洋法法庭解決相關爭端 —— 敘述錯誤
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 287 條(程序之選擇),締約國在解決公約解釋或適用的爭端時,有權自由以書面聲明選擇以下四種管道之一或多種,而非「僅得」選擇國際海洋法法庭:
1. 國際海洋法法庭(ITLOS)
2. 國際法院(ICJ)
3. 依附件七組成的仲裁法庭
4. 依附件八組成的特別仲裁法庭

(B) 涉及調解時,爭端締約國僅得從調解員名單中指定人選進行調解 —— 敘述錯誤
根據公約附件五(調解)第 3 條規定,爭端各方指派的調解員是「可自名單中選派」(may be chosen from the list),條文採「得」而非「必須」,因此並非絕對限制「僅得」從中挑選。

(C) 締約國得以書面聲明就海域劃界事項不接受強制爭端解決程序 —— 敘述正確
這是公約第 298 條第 1 款(a)項所規定的**「任擇性例外」(Optional Exceptions)。締約國可以隨時發表書面聲明,對於涉及海域劃界(如領海、專屬經濟區、大陸礁層的劃界事項)**、歷史性海灣或所有權的爭端,聲明排除適用公約中「導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強制程序」。這在國際實踐中非常常見(例如許多沿海國都曾依此條款發表排除強制仲裁的聲明)。

(D) 沿海國有義務將專屬經濟區內生物資源主權權利事項交付強制爭端解決程序 —— 敘述錯誤
根據公約第 297 條第 3 款(a)項的限制,沿海國對於其在專屬經濟區內生物資源(如漁業捕撈)的主權權利或此類權利的行使(例如決定可捕量、自主裁量分配剩餘量等),**「沒有義務」**接受將其交付強制爭端解決程序。這是公約為了維護沿海國經濟主權所做的保護限制。

結論:
本題只有 (C) 選項完全符合《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對於海域劃界爭端排除適用的規定,因此敘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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