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 住在加州之美國人甲以新臺幣 100 萬元向住在臺北之我國人乙購買 20 公噸之鳳梨。關於鳳梨品質有 瑕疵之爭議,甲與乙買賣鳳梨契約之法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若甲與乙以電話約定以美國法為準據法,因僅有口頭約定而未有書面,故應認為甲與乙未明示合意 應適用之法律
(B)若甲與乙之買賣契約有「以美國加州法院為管轄法院」之合意管轄條款,故而可以認為甲與乙有以 美國法為準據法之合意
(C)若甲與乙未明示合意應適用之法律,應推定締約時乙之住所地法,即我國法為關係最切之法律,而 以之為準據法
(D)若甲與乙合意以日本法為準據法,則該合意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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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328), C(304), D(42), E(0) #3505902
統計: A(24), B(328), C(304), D(42), E(0) #3505902
詳解 (共 5 筆)
#7454264
涉民法第20條 第3項本文
法律行為所生之債務中有足為該法律行為之特徵者,負擔該債務之當事人行為時之住所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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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4248
Gemini
法條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20 條(契約之準據法)
第一項: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
第二項:當事人無明示之意思或其明示之意思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無效時,依關係最切之法律。
第三項:法律行為所生之債務中有足為該法律行為之特徵者,負擔該債務之當事人行為時之住所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但就不動產所為之法律行為,其所在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
各選項詳細解析與法條對照
(A) 若甲與乙以電話約定以美國法為準據法……應認為甲與乙未明示合意 —— ❌ 敘述錯誤
* 法條解釋:依據本法第 20 條第 1 項,涉外契約的準據法採「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該合意在法律上並不以「書面」為要件,只要雙方在電話中(口頭)有明示的意思表示且達成合意,即屬於合法的「明示意思」。因此,不可以因為沒有書面就全盤否定其合意。
(B) 若約定「以美國加州法院為管轄法院」……可以認為有以美國法為準據法之合意 —— ❌ 敘述錯誤
* 法條解釋:在國際私法實務中,「合意管轄(在哪裡打官司)」與「選定準據法(用哪國法律判)」是兩個完全分離的法律概念。單純約定由加州法院管轄,並不等於雙方也明示或默示同意適用加州實體法(美國法),法院仍須綜合其他因素來判斷其真意。
(C) 若甲與乙未明示合意……應推定締約時乙之住所地法(我國法)為關係最切之法律 —— 正確答案
* 法條解釋:
* 當雙方沒有合意時,依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應改適用「關係最切之法律」。
* 針對如何找出關係最切的法律,第 20 條第 3 項創設了**「特徵性履行(Characteristic Performance)」**的推定原則。
* 在一般的「買賣契約」中,買方的義務是付錢,賣方的義務是交貨。因為付錢不能表彰契約的獨特性,因此**「賣方交付貨物(鳳梨)」的行為才是該買賣契約的特徵性債務**。
* 本題中,賣方為我國人乙(住在台北),所以負擔特徵義務的乙,其締約時的住所地即為台灣(我國)。依法即應推定我國法為關係最切之法律並作為準據法。故此敘述完全正確!
* 法條解釋:
* 當雙方沒有合意時,依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應改適用「關係最切之法律」。
* 針對如何找出關係最切的法律,第 20 條第 3 項創設了**「特徵性履行(Characteristic Performance)」**的推定原則。
* 在一般的「買賣契約」中,買方的義務是付錢,賣方的義務是交貨。因為付錢不能表彰契約的獨特性,因此**「賣方交付貨物(鳳梨)」的行為才是該買賣契約的特徵性債務**。
* 本題中,賣方為我國人乙(住在台北),所以負擔特徵義務的乙,其締約時的住所地即為台灣(我國)。依法即應推定我國法為關係最切之法律並作為準據法。故此敘述完全正確!
(D) 若甲與乙合意以日本法為準據法,則該合意為無效 —— ❌ 敘述錯誤
* 法條解釋:依據第 20 條第 1 項的意思自主原則,跨國契約的雙方享有高度的選法自由。他們**可以選擇與案件完全沒有實際地理、國籍或牽連關係的第三國法律(如日本法)**作為準據法,只要雙方同意,該選法合意即為合法有效。
? 總結答題核心
國際買賣合約一旦沒寫適用哪國法律(無合意),在法律上就會自動尋找**「賣方(特徵履行義務人)」的住所地法律**來當作預設的判決依據。本題賣方乙住在台北,因此直接推定適用中華民國法律(我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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