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4年 - 114-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專技高考_律師_各類科:綜合法學(ㄧ)(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129324
年份:114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71 A 國人甲男與 B 國人乙女在我國相識結婚,並育有一子丙(具 A 國籍) ,三人一起定居於臺中市。不 料,多年後甲、乙感情生變,甲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訴請裁判離婚。訴訟中,針對離婚後應由何人擔 任未成年子女丙之親權人一事,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A)本案應定性為離婚之效力問題,依夫妻共同住所地法之我國法
(B)本案應定性為親子間法律關係之問題,依子女本國法之 A 國法
(C)本案應定性為監護之問題,依受監護人本國法之 A 國法
(D)本案應定性為扶養之問題,依關係最切地法之我國法
私人筆記 (共 1 筆)
未解鎖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55條 父母與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