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關於民事訴訟上訴訟告知與職權通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當事人應於訴訟繫屬中,將訴訟告知於因自己敗訴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
(B)原告將訴訟告知於第三人者,應將起訴狀直接寄送該第三人
(C)訴訟之結果,於第三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者,法院得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之相當時期,將訴訟 事件及進行程度以書面通知該第三人
(D)債權人對保證人訴請履行保證債務,保證人對主債務人為訴訟告知者,主債務人雖逾時參加,仍視 為其於得行參加時已參加訴訟,債權人之勝訴確定判決對主債務人得為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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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第 65 條(告知訴訟)當事人得於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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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當事人應於訴訟繫屬中,將訴訟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