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 關於原告在通常訴訟第二審程序為訴之變更或追加,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所為訴之追加,如僅係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無須被告同意,即屬合法
(B)原告為訴訟標的之追加後,雖被告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不得視為同意訴之追加
(C)原告所為訴之變更,如不甚礙被告之防禦或訴訟之終結者,縱未經被告同意,亦屬合法
(D)原告所為訴之變更合法者,可認原訴因撤回而終結,第一審就原訴所為判決,當然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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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6), B(67), C(315), D(366), E(0) #2792350
統計: A(146), B(67), C(315), D(366), E(0) #2792350
詳解 (共 5 筆)
#6418062
- 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情形,不在此限。
- 提起反訴,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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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7807
二審訴之變更或追加,原則須經他造同意 § 446 I
*例外不需他造同意:「§ 255一項2~6款」
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
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
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
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
*例外不需他造同意:「§ 255一項2~6款」
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
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
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
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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