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 甲向乙購買腳踏車一台,約定價金為新臺幣 1 萬 5 千元。甲於收受腳踏車後逾期未繳付價金,乙乃
向法院提起給付買賣價金之訴訟。關於本件訴訟之審判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本件受訴法院應先通知兩造到場進行調解程序,如果甲不理會該通知而不到場時,受訴法院一律必 須另行指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兩造到庭,始得進行訴訟之本案審理
(B)在甲就乙所主張之價金金額有爭執時,受訴法院應於調查證據後始得為本案判決,僅經兩造同意不 調查證據時,始得不經調查證據程序
(C)乙仍應表明其本案請求之對象範圍(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後,受訴法院始得進行本案審理及判決
(D)法院為甲敗訴之判決時,若乙未聲請為假執行宣告,基於處分權主義之原理,法院不得於判決中逕 為假執行之宣告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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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題意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第 436-12...
未解鎖
(C) 乙仍應表明其本案請求之對象範圍(...
私人筆記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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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大成的人話解說:以下條文為民訴。小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