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 甲向乙購買腳踏車一台,約定價金為新臺幣 1 萬 5 千元。甲於收受腳踏車後逾期未繳付價金,乙乃
向法院提起給付買賣價金之訴訟。關於本件訴訟之審判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本件受訴法院應先通知兩造到場進行調解程序,如果甲不理會該通知而不到場時,受訴法院一律必 須另行指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兩造到庭,始得進行訴訟之本案審理
(B)在甲就乙所主張之價金金額有爭執時,受訴法院應於調查證據後始得為本案判決,僅經兩造同意不 調查證據時,始得不經調查證據程序
(C)乙仍應表明其本案請求之對象範圍(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後,受訴法院始得進行本案審理及判決
(D)法院為甲敗訴之判決時,若乙未聲請為假執行宣告,基於處分權主義之原理,法院不得於判決中逕 為假執行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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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 B(231), C(556), D(76), E(0) #2792340
統計: A(39), B(231), C(556), D(76), E(0) #2792340
詳解 (共 4 筆)
#5572679
(A) 本件受訴法院應先通知兩造到場進行調解程序,如果甲不理會該通知而不到場時,受訴法院一律必 須另行指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兩造到庭,始得進行訴訟之本案審理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所定事件,依法應行調解程序者,如當事人一造於調解期日五日前,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法院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得依職權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調解期日通知書,並應記載前項不到場之效果。
(B) 在甲就乙所主張之價金金額有爭執時,受訴法院應於調查證據後始得為本案判決,僅經兩造同意不 調查證據時,始得不經調查證據程序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調查證據,而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公平之裁判︰
一、經兩造同意者。
二、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當事人之請求顯不相當者。
(C) 乙仍應表明其本案請求之對象範圍(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後,受訴法院始得進行本案審理及判決
第四百二十八條至第四百三十一條、第四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四百三十三條至第四百三十四條之一及第四百三十六條之規定,於小額程序準用之。
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事項,原告於起訴時得僅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起訴及其他期日外之聲明或陳述,概得以言詞為之。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訴狀內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
第二百六十五條所定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宜於訴狀內記載之。
第一項第三款之聲明,於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原告得在第一項第二款之原因事實範圍內,僅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而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充其聲明。其未補充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補充。
前項情形,依其最低金額適用訴訟程序。
(D) 法院為甲敗訴之判決時,若乙未聲請為假執行宣告,基於處分權主義之原理,法院不得於判決中逕 為假執行之宣告
法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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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8015
第 436-20 條
- 法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理由
一、本條係新增。 二、為便利小額程序之勝訴當事人早日實現其權利,爰明定法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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