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下列有關郵件投遞作業,何者錯誤?
(A)收件人親自領取招領之各類掛號郵件者,應交回招領郵件通知單,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加蓋印章或簽署 全名代替蓋章
(B)寄交機關、公司、行號等內之負責人、員工或由其轉交之報值信函,其收據憑蓋用各該機構或其經收郵 件印章領取
(C)不按址投遞區域之郵件,得由收件人用書面指定一郵局寄存其郵件,由收件人到該郵局領取
(D)投交收件人親收之國際掛號函件不得委託他人代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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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05), B(6579), C(1412), D(759), E(25) #702634
統計: A(1005), B(6579), C(1412), D(759), E(25) #702634
詳解 (共 10 筆)
#1105153
報值信函、報值包裹、保價郵件並應由經手人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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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6846
| 第一百六十五條 | 寄交機關、學校、公司、行號、團體、事務所等內之負責人、員工、居住人或由其轉交之掛號郵件,其收據應蓋用各該機構或其經收郵件印章。報值信函、報值包裹、保價郵件並應由經手人簽名或蓋章。投交收件人親收之國際掛號函件,逕予招領,由收件人出示其身分證明文件,蓋章或簽名領取。 寄交被拘禁或管收者之報值郵件、保價郵件及投交收件人親收之國際掛號函件,不能由其本人親自加蓋印章或簽名者,其收據得僅加蓋拘禁或管收機關經收郵件印章及經手人簽名或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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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2097
A是錯的吧!
首頁 > 營業規章 > 郵務營業規章 > 第六章 郵件投遞
第一百六十四條
一、 收件人親自領取各類掛號郵件者,應交回招領郵件通知單,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加蓋印章。如未攜帶印章者,得簽署全名代替蓋章。
首頁 > 營業規章 > 郵務營業規章 > 第六章 郵件投遞
第一百六十四條
一、 收件人親自領取各類掛號郵件者,應交回招領郵件通知單,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加蓋印章。如未攜帶印章者,得簽署全名代替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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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4077
報值信函、報值包裹、保價郵件,收據應蓋用各該機構或其經收郵件印章並應由經手人簽名或蓋章
收件人親收之國際掛號函件逕予招領
被拘禁或管收者之報值郵件、保價郵件及投交收件人親收之國際掛號函件
1.僅加蓋拘禁及經手人簽名或蓋章
2.管收機關經收郵件印章及經手人簽名或蓋章
以上兩點2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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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1635
營業規章
(A)第一百六十四條 第一點
(C)第一百六十四條 第四點
(D)第一百六十三條 不按址投遞區域第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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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5958
原則優先 但書是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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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3922
D選項正確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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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5209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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