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我國憲法規定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有關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此一制度係取範於:
(A)德國
(B)美國
(C)法國
(D)英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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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32), B(821), C(45), D(135), E(0) #132741
統計: A(1432), B(821), C(45), D(135), E(0) #132741
詳解 (共 9 筆)
#1297865
法律違憲審查:美國
政黨違憲審查:德國
政黨違憲審查:德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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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6129
法-美 政-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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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6346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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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6493
感謝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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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220
奧地利-->首先設置憲法法院
德國威瑪憲法----->基本國策首先入憲
美國---->正當法律程序
------>第一部成文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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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967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九條規定有關「三分之一立法委員釋憲」以及「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類型。若觀察德國憲法聯邦法院法之職權規定,其中第十三條第六款以及第二款之規定乃至德國基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在加上我國立法時的歷史背景與以歷史解釋,可知此等立法是參考德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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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1800
鎂鋁 美國-法律違憲審查
德政 德國-政黨違憲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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