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
第 138 條
付款人於支票上記載照付或保付或其他同義字樣並簽名後,其付款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
付款人於支票上已為前項之記載時,發票人及背書人免除其責任。
付款人不得為存款額外或信用契約所約定數目以外之保付,違反者應科以罰鍰。但罰鍰不得超過支票金額。
依第一項規定,經付款人保付之支票,不適用第十八條(提出止付或公示催告)、第一百三十條(提示期限)及第一百三十六條(期限過後仍得付款)之規定。
55.甲簽發一張新台幣200萬元支票給乙,並由付款人丙加以保付。請問該張支票對甲..-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