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規定,各級主管機關申 評會置委員幾人
(A)五至二十一
(B)十一至二十一
(C)十五至二 十一
(D)二十一至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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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62), B(369), C(2256), D(69), E(0) #180016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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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主管機關申評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 由機關首長遴聘教師、教育學者、該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主管機關 代表、社會公正人士擔任,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 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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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1119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 5 條 各級主管機關申評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 由機關首長遴聘教師、教育學者、該地區教師組織代表、主管機關代表、 社會公正人士擔任,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 之二;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申評會委員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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