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 依據教師法規定,教師之待遇分本薪、加給與獎金,下列那一
項不包括在加給之中
(A)職務加給
(B)學術加給
(C)類科加給
(D)地域加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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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22), C(969), D(23), E(0) #180017
統計: A(3), B(22), C(969), D(23), E(0) #180017
詳解 (共 1 筆)
#1305285
原本題目:
56. 依據教師法規定,教師之待遇分本薪、加給與獎金,下列那一
項不包括在加給之中(A)職務加給(B)學術加給(C)類科加給
D地域加給。
修改成為
56. 依據教師法規定,教師之待遇分本薪、加給與獎金,下列那一
項不包括在加給之中(A)職務加給(B)學術加給(C)類科加給(D)地域加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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