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101.05.31)
第 十 條
五、導師:(一)幼兒部、國小部及國中部,每班置導師二人,由教師兼任之。 (二)高中部及高職部,每班置導師一人,由教師兼任之。
55. 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民101)第10 條特殊教育..-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