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甲執有發票地在日本,付款地在臺北市之支票,則依票據法規定,甲應於下列何者期限內, 為付款之提示?
(A)發票日後 7 日內
(B)發票日後 15 日內
(C)發票日後 1 個月內
(D)發票日後 2 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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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2), C(1), D(92), E(0) #29258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