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依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0 款規定
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製造工作,
其屬特定製程產業(非高科技產業)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超過百分之 5 至
百分 10 以下者,每月應繳就業安定費為新臺幣多少元?
(A)2,000 元
(B)
5,000 元
(C)7,000 元
(D)9,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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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 B(88), C(70), D(5), E(0) #3019916
統計: A(39), B(88), C(70), D(5), E(0) #3019916
詳解 (共 2 筆)
#5753610
屬製造業特定製程
產業(其他產業)
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
百分之五以下
五千元(每日一百六十七元)
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
超過百分之五至百分
之十以下
七千元(每日二百三十三元)
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
超過百分之十
九千元(每日三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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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0906
第 六 章 製造工作
本條文有附件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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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五條第一款之製造工作,其雇主之工廠屬異常溫度作業、粉塵作業、有毒氣體作業、有機溶劑作業、化學處理、非自動化作業及其他特定製程,
雇主依前條申請初次招募人數及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之比率,得依下列情形予以提高。但合計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之百分之四十:
一、提高比率至百分之五者:雇主聘僱外國人每人每月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新臺幣三千元。
二、提高比率超過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者:雇主聘僱外國人每人每月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新臺幣五千元。
三、提高比率超過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者:雇主聘僱外國人每人每月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新臺幣七千元。
四、提高比率超過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者:雇主聘僱外國人每人每月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新臺幣九千元。
雇主依前項各款提高比率引進外國人後,不得變更應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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