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 第4條:優先編列國民教育經費
n 第5條:各級政府對於偏遠及特殊地區教育經費之補助,應依據教育基本法之規定優先編列。
n 第6條:為保障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其他弱勢族群之教育,並扶助其發展,各級政府應依據原住民族教育法、特殊教育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從寬編列預算。
第7條:政府為促進公私立教育之均衡發展,應鼓勵私人興學,給予適當之經費補助與獎勵,並對建立完善學生獎助學金機制之私立學校,優先予以補助與獎勵。
55. 91 年度起實施的「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未規範 (A)私立學校經費補助..-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