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2.甲自高中畢業後,因失業而賦閒在家,每日遊手好閒,伸手向其父要生活費,而屢次受其父責罵。某日,甲被其父教訓後,心裡產生怨恨,乃與其友人乙與丙商量毆打其父,以洩心頭之恨,三人返家共同毆打甲之父親,導致其傷重不治死亡。請問:甲、乙、丙三人之行為如何論處?
(A)甲成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乙、丙成立普通殺人罪
(B)甲成立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致死罪,乙、丙成立傷害致死罪
(C)甲、乙、丙三人成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共同正犯
(D)甲、乙、丙三人成立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致死罪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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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2), B(1599), C(36), D(65), E(0) #268271
統計: A(542), B(1599), C(36), D(65), E(0) #268271
詳解 (共 4 筆)
#3255167
沒出錯阿。各人看法。
甲毆打父導致死亡,成立277傷害致死罪及加重事由280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致死罪。
丙 丁 ,依28條屬共同正犯。依31條第2項規定因身分或其他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成立277傷害致死罪。
懶人解題:
甲 乙 丙 只有打人傷害意圖,A C就錯了
甲與乙丙,身分關係有差別,致甲較重,乙丙科通常之刑,故選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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