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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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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宣告學校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受處分之學生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主要係保障學生之何種人權?
(A)受教育權及訴訟權
(B)言論自由權
(C)生存權
(D)參政權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
法學緒論 501-600#20385
答案:
A
難度:
非常簡單
0.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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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0 )
1F
小約翰可汗
高二下 (2016/04/05)
釋字第382號:
各級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自屬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此種處分行為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受處分之學生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未獲救濟者,自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行政法院四十一年判字第六號判例,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不予援用,以符憲法保障人民受
教育之權利及訴訟權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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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宣告學校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受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