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六條 第一項
年終考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丁四等,各等分數如左:
甲等:八十分以上。
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
丁等:不滿六十分。
56 公務人員年終考績分數為七十九分時,應考列何種等次? (A)甲等 (B)乙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