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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56 有關政府採購法之法條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政府採購法所稱選擇性招標,指以機關主動邀請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 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B)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作業,應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前述查核金額就勞務採購規定為新 臺幣一百萬元
(C)投標廠商或其負責人與機關首長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涉及利益 時者,不得參與該機關之採購
(D)機關辦理評選,應成立五人至十三人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四分之一


答案:C
難度: 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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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 Rainy 國三下 (2018/11/16)
#18-本法所稱選擇性招標,指以公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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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Tiffany 國三下 (2020/09/12)
A, #18 選擇性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B, #12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於現定期限內,檢送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查核金額:
工程-5000萬
財務-5000萬
勞務-1000萬
D, #94 機關辦理評選,應成立5人以上之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1/3
3F
王振維 國三下 (2021/08/11)
政府採購法(民國 105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第 15 條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 關接洽處理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三親 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 機關首長發現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有前項應行迴避之情事而未依規定迴避 者,應令其迴避,並另行指定承辦、監辦人員。 廠商或其負責人與機關首長有第二項之情形者,不得參與該機關之採購。 但本項之執行反不利於公平競爭或公共利益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免 除之。 採購之承辦、監辦人員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相關規定,申報財產。
現行條文
政府採購法(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修正)
第 15 條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 關接洽處理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機關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 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 機關首長發現前項人員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而未依規定迴避者,應令其迴避 ,並另行指定人員辦理。
4F
West 高二上 (2023/10/27)
(C)已修法
採購法#15-2
機關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

56 有關政府採購法之法條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政府採購法所稱選擇性招標..-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