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 關於上訴第三審法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第二審法院由甲、乙、丙三..-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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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各位考生上岸 大一上 (2020/08/01)
(A)第二審法院由甲、乙、丙三位法官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言詞辯論,惟書記官於言詞辯論筆錄載明出席之法官為乙、丙、丁,而判決書則由甲、乙、丙三位法官簽名。當事人不得以「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為由,提起第三審上訴 依據468條之規定,未經參與審理之法官參與判決者應行211之再開辯論程序,若未行該程序,即屬於判決不適用法規,即是判決違背法令。 大家有疑問的應該是法官實際上會調動,那如果有參加言詞辯論的法官去別的法院該怎麼處理?應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11條規定,再開一次辯論,命當事人陳述以前辯論之要領後再行判決。所以未行該程序之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可提起三審上訴。 民事訴訟法 第 211 條 參與言詞辯論之法官有變更者,當事人... 查看完整內容 |
3F ckvhome 高二上 (2019/07/31)
(A)第二審法院由甲、乙、丙三位法官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言詞辯論,惟書記官於言詞辯論筆錄載明出席之法官為乙、丙、丁,而判決書則由甲、乙、丙三位法官簽名。當事人得以「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為由,提起第三審上訴(參民訴492I、219) (B)第二審法官不知自己與被告有六親等內血親關係,仍本於該被告認諾而為其敗訴之判決,該被告得以「應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為由,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有主觀要件規定(參民訴4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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