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下列何者不是人民聲請「法令之統一解釋」的前提?
(A)人民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
(B)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
(C)經確定終局裁判
(D)應於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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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0), B(311), C(269), D(1441), E(0) #134828
統計: A(260), B(311), C(269), D(1441), E(0) #134828
詳解 (共 5 筆)
#114348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統一解釋: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職權上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者,與本機
關或他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者。但該機關依
法應受本機關或他機關的約束,或得變更其見解者,不在此限。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權利遭受不法的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
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
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但得依法定程序聲明不
服,或後裁判已變更前裁判之見解者,不在此限。
聲請統一解釋法令,應以聲請書敘明法定事項向司法院為之。依上
述第二款事由聲請者,應於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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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968
-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 7 條 -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統一解釋:
-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職權上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與本機關或他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但該機關依法應受本機關或他機關見解之拘束,或得變更其見解者,不在此限。
-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但得依法定程序聲明不服,或後裁判已變更前裁判之見解者,不在此限。
- 前項第二款之聲請,應於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內為之。
- 聲請統一解釋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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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366
應於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內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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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2495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四條
大法官解釋憲法之事項如左:
一、關於適用憲法發生疑義之事項。(B)
二、關於法律或命令,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A)
三、關於省自治法、縣自治法、省法規及縣規章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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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7647
裁判三個月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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