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四八號解釋,我國關於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之審判,依現行..-阿摩線上測驗
2F Lin Chiao 高一上 (2011/05/16)
解釋字號 釋字第 448 號 (J.Y.Interpretation No. 448)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87年2月27日 解釋爭點 行政機關出售、出租公有財產所生爭議之審判法院?解釋文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憲法第七十七條定有明文,可知民事與行政訴訟之審判有別。又依憲法第十六條人民固有訴訟之權,惟訴訟應由如何之法院受理及進行,應由法律定之,業經本院釋字第二九七號解釋在案。我國關於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之審判,依現行法律之規定,係採二元訴訟制度,分由不同性質之法院審理。關於因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由行政法院審判,因私法關係所生之爭執,則由普通法院審判。行政機關代表...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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