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3年 - 103 華南金融集團 新進人員聯合甄試 一般行員、客服人員 專業科目:綜合科目(含:貨幣銀行學、會計學、銀行法、票據法)#16323
年份:103年
科目:銀行-綜合科目(含會計學概要、票據法概要、貨幣銀行學概要、銀行法)
56.依銀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商業銀行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投資於金融相關事業。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商業銀行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投資於金融相關事業。主管機關自申請書件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未表示反對者,視
為已核准。於前揭期間內,銀行仍得進行所申請之投資行為
(B)商業銀行為配合政府經濟發展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投資於非金融相關事業,並得參與該相關事業之經營
(C)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投資時銀行實收資本總額扣除累積虧損之百分之三十,其中投資非金融相關事業之總額不得超
過投資時銀行實收資本總額扣除累積虧損之百分之十
(D)被投資事業之經營,有顯著危及銀行健全經營之虞者,主管機關得命銀行於一定期間內處分所持有該被投資事業之股份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A金融事業15日,非金融事業30日B非金...
私人筆記 (共 1 筆)
未解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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