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綜合科目(含會計學概要、票據法概要、貨幣銀行學概要、銀行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56.甲簽發面額 100 萬元之匯票予乙,到期日為 107 年 8 月 15 日,並指定 A 公司擔任付款人。乙將該其空白背書交付 予丙,並指定 B 為預備付款人。丙再將該票據記名背書後交付予丁,丁再交付予戊。戊於 107 年 8 月 17 日向 A 公司請求 付款被拒,於作成拒絕證書後,對丙進行追索,丙對戊有無抗辯事由?
(A)戊應先向預備付款人為參加付款提示,而戊未為前揭之提示行為,丙對戊有抗辯事由
(B)戊未遵期提示請求付款人付款,丙對戊有抗辯事由
(C)戊已遵期提示請求付款,丙對戊並無抗辯事由
(D)丁未於票據為記名背書,因此為背書不連續,丙對戊有抗辯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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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困難
最佳解!
Sharon Hsu 國一下 (2019/04/01)
以順序上來講,請求付款應是先向擔當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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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Lien 幼兒園下 (2021/06/17)

同問D!

6F
1000060376902 高二下 (2021/08/27)

問D!+1  先感謝回答者!!

7F
雨天 小四下 (2022/07/06)

法條內容

第 79 條 
(參加付款之提示)
 
付款人或擔當付款人,不於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條所定期限內付款者,有
參加承兌人時,執票人應向參加承兌人為付款之提示;無參加承兌人而有預備付款人時,應向預備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

如果他有預備付款人的話就要先向預備付款人提示
戊 應先向B預備付款人提示

56.甲簽發面額 100 萬元之匯票予乙,到期日為 107 年 8 月 15 日..-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