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農育權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但以下列何者設定目的,不在此限?
(A)以農作為目的
(B)以造林為目的
(C)以畜牧為目的
(D)以養殖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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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325), C(6), D(28), E(0) #923414

詳解 (共 1 筆)

#4343747
稱農育權者,謂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
之權。
農育權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
但以造林、
保育為目的或法令另有規定
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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