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駐衛警察非因執行職務使用警械,因而致人受傷者,應由下列何者負民事責任?
(A)設置單位
(B)各級政府
(C)內政部
(D)駐衛警察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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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7), B(55), C(2), D(281), E(0) #1837174
統計: A(387), B(55), C(2), D(281), E(0) #1837174
詳解 (共 6 筆)
#4173453
駐衛警察執行職務,遇有本條例第二條至第四條所列情形時,得使用警械 。其使用警械之種類、時機與程序及應注意事項等,悉依本條例之規定。 駐衛警察使用警械,因而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由設置單位依本 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
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及第13條都是在執行職務時才符合該法條的要件,答案應改回原本的D較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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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7134
109法務部調查局駐衛警察隊有出一題類似考題
73. 依「警械使用條例」規定,駐衛警察休假期間,使用服務機關配發之警棍,打傷入侵家中的竊賊,卻遭竊賊求償。其民事責任依法應由何者負責賠償? (A)法務部(B)駐衛警察自己(C)行政院(D)內政部
答案為(B)駐衛警察自己
休假期間屬於非因執行職務使用警械故由駐衛警察本人負起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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