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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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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關於遺失物拾得之規定,下列何者有誤?
(A)拾得人得請求的報酬,不得超過遺失物財產上價值 10 分之 1
(B)遺失物不具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不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C)拾得人之報酬請求權,因 6 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D)拾得人未於 7 日內通知、報告或交存拾得物,或經查詢仍隱匿其拾得遺失物之事實者 ,不 得請求報酬
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
102 年 - 102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政風:民法#15153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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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0.779
討論
私人筆記(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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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喵喵
高二上 (2014/04/14)
民法805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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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2F
我愛阿摩,阿摩愛我
(2014/06/03)
(A)民法第805條第2項前段
(B)民法第805條第2項後段,遺失物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C)民法第805條第3項
(D)民法第805-1條第2款
檢舉
3F
97141346
國二下 (2015/09/23)
原來遺失物縱使不具有財產價值,仍得請求相當酬勞
第805條(認領期限、費用及報酬之請求)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有受領權人依前項規定給付報酬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其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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