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行法與任意法的分別
強行法與任意法 1.分類標準 以法律適用程度是否容許當事人自由決定為區別標準。 2.個別定義 (1)強行法係指不問當事人的意思如何都必須適用的法律,例如條文中有「應…」、「不得…」、「非…不得…」等字樣即屬之。倘若條文未明白表示,即須探究其立法內容、性質、精神等,是否是與國家社會公益具關聯性,基於公益上的理由,國家不問當事人意思如何均須強制實現其內容而定。強行法根據性質的不同,又可細分為: A.強制規定係指法律命令當事人為某種行為的規定,通常條文會有「應…」的字樣。例如民法第九八二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第一O五O條規定:「...
強行法與任意法 1.分類標準 以法律適用程度是否容許當事人自由決定為區別標準。 2.個別定義 (1)強行法係指不問當事人的意思如何都必須適用的法律,例如條文中有「應…」、「不得…」、「非…不得…」等字樣即屬之。倘若條文未明白表示,即須探究其立法內容、性質、精神等,是否是與國家社會公益具關聯性,基於公益上的理由,國家不問當事人意思如何均須強制實現其內容而定。強行法根據性質的不同,又可細分為: A.強制規定係指法律命令當事人為某種行為的規定,通常條文會有「應…」的字樣。例如民法第九八二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第一O五O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又如民法第一OO七條規定:「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此即屬強制規定。 B.禁止規定係指法律禁止當事人為某種行為的規定,通常條文會有「不得…」的字樣。例如民法第九八O條規定:「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又如民法第九八五條規定:「有配偶者,不得重婚。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此即屬禁止規定。 (2)任意法係指當事人得自由決定是否適用的法律,例如條文中有「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契約另有訂定者,從其訂定」、「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得…」等字樣即屬之。倘若條文未明白表示,即須探究其立法內容、性質、精神等,是否是與國家社會公益並無直接關聯性,基於私人利益的理由,國家應尊重當事人意思,其適用與否當任由當事人自由決定而定。任意法根據作用的不同,又可細分為: A.補充規定係指法律針對當事人意思表示有欠缺時加以補充的規定,通常條文會有「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的字樣。例如民法第二一三條第一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又如民法第一OO四條規定:「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第一OO五條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換言之,倘若契約另有訂定即應從其訂定,僅於契約未訂且民法亦無另有規定,始須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足見此亦為補充規定。 B.解釋規定係指法律針對當事人意思表示不完全或不明確時加以闡明的規定,通常條文會有「推定…」或「視為…」的字樣。例如民法第一五三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換言之,必須當事人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始可推定其契約為成立,足見此即為解釋規定。
文章摘自
新聞台文章撰文:陳怡如(Eunice Chen)/大學教師
https://mypaper.pchome.com.tw/jyfd/post/1295096739
21.法律命令當事人應為某種行為的規定,稱為: (A)強制規定(B)禁止規定..-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