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就性質上而言,刑可分為「主刑」與「從刑」兩種,下列何者為〈刑法〉上所規定之..-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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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F csr830504 大一下 (2022/03/25)
還是可以投票吧... 早就在2005年刑法大修的時候就修法了,過去有的確有剝奪「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之資格」。 修正的立法理由,考量到預防犯罪及受刑人再社會化之理想,修正褫奪公權內涵,將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等參政權行使之限制,移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中規範,以與憲法第23條以法律限制基本權利行使之必要性、比例原則相契合。 https://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26303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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