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 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開發申請案,應於幾天內將審議結果通知申請人?
(A)三十日
(B)四十五日
(C)六十日
(D)九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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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 B(7), C(58), D(112), E(0) #1022862

詳解 (共 1 筆)

#1250511
區域計畫法 15-4
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開發之案件,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受理後六十日內,報請各該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辦理許可審議,區域計畫擬定機關並應於九十日內將審議結果通知申請人。但有特殊情形者,得延長一次,其延長期間並不得超過原規定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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