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應將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之相關
圖說文件,於下列何種時機,會同政府主管機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現場針對水電、 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進行檢測,確認功能正常無誤後,移交之?
(A)於領得使用執照之日起 3 個月內
(B)於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後 3 個月內
(C)於管理委員會成立或管理負責人推選或指定後 7 日內
(D)於接獲主管機關書面通知日起 7 日內
詳解 (共 4 筆)
未解鎖
「七天檢,七件資料,功能缺,一月再」•七...
未解鎖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57起造人應將公寓大...
未解鎖
(A) 於領得使用執照之日起 3 個月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