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應將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之相關
圖說文件,於下列何種時機,會同政府主管機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現場針對水電、 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進行檢測,確認功能正常無誤後,移交之?
(A)於領得使用執照之日起 3 個月內
(B)於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後 3 個月內
(C)於管理委員會成立或管理負責人推選或指定後 7 日內
(D)於接獲主管機關書面通知日起 7 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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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4), B(141), C(527), D(85), E(0) #3025291
統計: A(144), B(141), C(527), D(85), E(0) #3025291
詳解 (共 5 筆)
#6194040
公寓大夏條例 第 57 條
1.起造人應將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設施設備使用維護手冊及廠商資料、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機械設施、消防及管線圖說,於管理委員會成立或管理負責人推選或指定後七日內會同政府主管機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現場針對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進行檢測,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移交之。
2.前項公寓大廈之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不能通過檢測,或其功能有明顯缺陷者,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得報請主管機關處理,其歸責起造人者,主管機關命起造人負責修復改善,並於一個月內,起造人再會同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辦理移交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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