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有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委員任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令無限制,得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B)任期為 1 至 2 年,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 1 年
(C)應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定任期
(D)法令無限制,依規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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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 B(702), C(18), D(33), E(0) #3025294
統計: A(62), B(702), C(18), D(33), E(0) #3025294
詳解 (共 3 筆)
#6859589
單純比較一下建築師法也在選人和開會
第 33 條
(公會理、監事之名額與任期)
建築師公會設理事、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之;其名額如下:
一、建築師公會之理事不得逾二十五人;監事不得逾七人。
二、全國建築師公會之理事不得逾三十五人;監事不得逾十一人。
三、候補理、監事不得超過理、監事名額二分之一。
前項理事、監事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 34 條
(會員大會與臨時大會之召開)
建築師公會每年開會員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如經會員五分
之一以上之要求,應召開臨時大會。
會員大會,須有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但章程另有規定會員
大會出席會員低於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會員大會依前項但書之規定召開者,會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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