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 有關管制藥品使用執照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藥師調劑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需先取得管制藥品使用執照
(B)獸醫師使用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需先取得管制藥品使用執照
(C)醫師未取得管制藥品使用執照即開立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之罰鍰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處罰
(D)醫藥教育研究試驗人員使用管制藥品,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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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9), B(8), C(23), D(3), E(0) #409241
統計: A(179), B(8), C(23), D(3), E(0) #409241
詳解 (共 1 筆)
#1575656
第7條
醫師、牙醫師、獸醫師或獸醫佐非領有食品藥物局核發之管制藥品使用執照,不得使用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或開立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
(醫師、牙醫師、藥師、藥劑生調劑第一~第三級管制藥品需要的是醫師、牙醫師開的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籤)
第42條
本條例所定之罰鍰,由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處罰之。但違反第七條、第十六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三條規定,或違反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所為之處分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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