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下列何項未記載時,將導致該匯票無效?
(A)受款人
(B)到期日
(C)發票地
(D)發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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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 B(63), C(36), D(1044), E(0) #669612

詳解 (共 3 筆)

#1592322
匯票絕對必要記載事項(若未記載即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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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3385
匯票,本票:①發票人簽名②表明票據種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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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8971
票據法第24條
匯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匯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付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四、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五、無條件支付之委託。
    六、發票地。
    七、發票年、月、日。
    八、付款地。
    九、到期日。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未載付款人者,以發票人為付款人。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未載付款地者,以付款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付款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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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粗線標記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若欠缺記載,則使匯票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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