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甲拾獲未記載受款人之支票一紙,甲記名背書轉讓贈與丁,請問:丁之票據權利如何?
(A)丁可享有完全之票據權利
(B)丁若為善意,可享完全之票據權利
(C)丁無票據權利
(D)若甲為惡意,則丁享有票據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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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8), B(511), C(509), D(27), E(0) #669617

詳解 (共 2 筆)

#1051390
第14條
1.以惡意或有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
2.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之權利
甲對此支票之取得為[惡意取得],故依法甲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
而丁是以[無對價]取得支票,故丁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甲]之權利,所以丁也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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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4646
甲是惡意取得 丁因是被贈與的 所以是不對價取得,而有惡意或重大過失不得享有票據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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