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事業單位勞工人數未滿幾人者,其應置之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得由事業經營負責人或 其代理人擔任?
(A)10
(B)50
(C)30
(D)100 。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6), B(48), C(784), D(63), E(0) #2060326

詳解 (共 1 筆)

#4596407

民國 110 年 03 月 24 日以後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4條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者,雇主或其代理人經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
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合格,得擔任該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但
屬第二類及第三類事業之事業單位,且勞工人數在五人以下者,得由經職
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二條第十二款指定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合格之
雇主或其代理人擔任。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