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依《國民教育法》第4 條規定,國民教育階段得辦理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其辦..-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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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ng Wang Tai 國三下 (2011/04/10)
這題是98年考的 國民教育法第4條規定在99年有修正過 99年以前是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 現在的法律是規定由教育部會商直轄市、縣(市.....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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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Serena Lee 高二上 (2014/02/17)
原本題目: | |
9F S級教師-高職老師! 高三下 (2016/12/19)
第 4 條 國民教育,以由政府辦理為原則,並鼓勵私人興辦。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據人口、交通、社區、文化環境、行政區域及學校分布情形,劃分學區,分區設置;其學區劃分原則及分發入學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前項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得委由私人辦理,其辦法,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 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國民教育階段得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其實驗內容、期程、範圍、申請條件與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教育部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後定之。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所定之短期補習教育,不得視為前項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