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依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規定,裝有危害物質之容器,於下列何種條 件可免標示?
(A)容器體積在 500 毫升以下者
(B)內部容器已進行標示之外部容 器
(C)外部容器已有標示之內部容器
(D)危害性化學品取自有標示之容器,並僅 供實驗室自行做研究之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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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6), C(16), D(110), E(0) #2452057

詳解 (共 1 筆)

#4588892

危化通規8

危害化學品容器屬下列情形之一,免標示:
一、外部容器已標,內襯不再取出之內部容器。
二、內部容器已標,外部可見標示之外部容器。
三、勞工可攜帶容器,取自有標示容器,且僅供裝入勞工當班立即用。 四、取自有標示之容器,供實驗室自行作實驗、研究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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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通規5

雇主對裝有危害性化學品之容器,應依附表一規定之分類及標示要項
,參
照附表二之格式明顯標示下列事項,所用文字以中文為主,必要
時並輔以
作業勞工所能瞭解之外文:

一、危害圖式。

二、內容:

(一)名稱。

(二)危害成分。

(三)警示語。

(四)危害警告訊息。

(五)危害防範措施。

(六)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前項容器內之危害性化學品為混合物者,其應標示之危害成分指混
合物之
危害性中符合國家標準 CNS15030 分類,具有物理性危害
或健康危害之所
有危害物質成分。

第一項容器之容積在一百毫升以下者,得僅標示名稱、危害圖式
及警示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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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964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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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雇主對裝有危害性化學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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