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依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規定,裝有危害物質之容器,於下列何種條
件可免標示?
(A)容器體積在 500 毫升以下者
(B)內部容器已進行標示之外部容
器
(C)外部容器已有標示之內部容器
(D)危害性化學品取自有標示之容器,並僅
供實驗室自行做研究之用者。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0), B(6), C(16), D(110), E(0) #2452057
統計: A(0), B(6), C(16), D(110), E(0) #2452057
詳解 (共 1 筆)
#4588892
危化通規8
危害化學品容器屬下列情形之一,免標示:
一、外部容器已標,內襯不再取出之內部容器。
二、內部容器已標,外部可見標示之外部容器。
三、勞工可攜帶容器,取自有標示容器,且僅供裝入勞工當班立即用。
四、取自有標示之容器,供實驗室自行作實驗、研究之用
>>
>>
危化通規5
雇主對裝有危害性化學品之容器,應依附表一規定之分類及標示要項
,參照附表二之格式明顯標示下列事項,所用文字以中文為主,必要
時並輔以作業勞工所能瞭解之外文:
一、危害圖式。
二、內容:
(一)名稱。
(二)危害成分。
(三)警示語。
(四)危害警告訊息。
(五)危害防範措施。
(六)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前項容器內之危害性化學品為混合物者,其應標示之危害成分指混
合物之危害性中符合國家標準 CNS15030 分類,具有物理性危害
或健康危害之所有危害物質成分。
第一項容器之容積在一百毫升以下者,得僅標示名稱、危害圖式
及警示語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