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下列那種立法委員非由人民直接選出,而係依政黨比例方式產生?
(A)直轄市立法委員
(B)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
(C)平地原住民立法委員
(D)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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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2), B(5491), C(30), D(78), E(0) #132822
統計: A(272), B(5491), C(30), D(78), E(0) #132822
詳解 (共 2 筆)
#533704
| 第 4 條 |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 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 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 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 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 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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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554
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依政黨比例方式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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