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3條之規定,除另有規定外,選舉人應於何地投票?..-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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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長軒 國三上 (2010/12/20)
※本文摘自一九八八期「法務通訊」第六版 在民法上雖然規定一個人不能同時有二個住所存在,有二個 住所存在的時候,必須廢止其中的一個,把留下的一個作為住所。不過民法亦承認除了住所以外,還有居所這種事實的存在。居所的意義,法律並沒有加以規定,通 說的意義,是指居所是欠缺久住的意思,而作為暫時居住的地方,像一個人離家外出求學,必須暫時賃租在學校附近的房屋居住,於學業完成以後,還是會回到久居 的家,也就是原來的住所。所以這租住房屋的所在,就成為我們的居所,像曾永盛的小姨媽一家人,原來有自己的房屋可以居住,一家人都有長久居住在自己房屋所 在地的意思,所以原來的房屋所在地便是他們一家的住所。現在由於要修繕房屋,暫時借住在曾永盛家中,這種借住的情形,顯然沒有久住的意思,一旦原.....看完整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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