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依教師法第十六條有關之規定,下列何者不是教師的權利?
(A) 提供興革意見
(B) 爭取專業尊嚴的罷教權
(C) 待遇福利等權益及保障
(D) 保障權益的申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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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0), B(22925), C(124), D(86), E(1) #4025
統計: A(720), B(22925), C(124), D(86), E(1) #4025
詳解 (共 8 筆)
#717101
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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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3453
第 十六 條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五、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 得依法提出申訴。
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八、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
九、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應享之權利。
前項第八款情形,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由教育部定之;另其涉訟係因教師之故意或
重大過失所致者,教師應繳還涉訟輔助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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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6541
眼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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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649
有4嗎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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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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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119
我也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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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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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6737
依教師法第十六條有關之規定,下列何者不是教師的權利?
爭取專業尊嚴的罷教權
爭取專業尊嚴的罷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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