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原告甲列乙為被告,聲明求為命乙返還 A 屋之判決,主張先位依租賃物返還請求..-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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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141346 國二下 (2014/07/24)
看到有人提問,我的理解如下,有誤請指正:(A)法院審理之結果認 a 請求權及 b 請求權均為有理由時,其判決主文為:「被告應將 A 屋返還予原告。」 →正確其實法院就先位聲明認為全部有理由時,不必再審查備位聲明,實務見解亦同。所以本來就可以直接判決a聲明有理由而勝訴。(C)法院審理之結果認 b 請求權為有理由,a 請求權為無理由時,其判決應命被告將 A 屋返還予原告,並於判決理由中就無理由部分為說明 →正確處分權主義的派生原則─法院受訴之聲明拘束原則包括了「法院應就先位聲明為審查,後審備位」,所以法院認先位無理由而備位有理由時,應該要將先.....看完整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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