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各級消防機關基於救災及緊急救護需要,得調度、運用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消防、救災、救護人員,
若因調度、運用而造成中度殘障時,依消防法之規定可以給予多少基數之一次殘障給付 ?
(A)七十二個基數
(B)三十六個基數
(C)十八個基數
(D)九個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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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 B(723), C(3648), D(24), E(0) #644279
統計: A(48), B(723), C(3648), D(24), E(0) #644279
詳解 (共 2 筆)
#1004009
死亡或因傷病一年內死亡90基數
極重度或重殘36基數
中殘18基數
輕殘8基數
52
0
#6127944
1. 依本法參加編組人員,因接受訓練、演習、服勤致患病、受傷、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傷病者:得憑消防機關出具證明,至指定之公立醫院或特約醫院治療。但情況危急者,得先送其他醫療機構急救。
二、因傷致身心障礙者,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身心障礙給付:
(一)極重度與重度身心障礙者:三十六個基數。
(二)中度身心障礙者:十八個基數。
(三)輕度身心障礙者:八個基數。
三、死亡者:給與一次撫卹金九十個基數。
四、因傷病或身心障礙死亡者,依前款規定補足一次撫卹金基數。
2. 前項基數之計算,以公務人員委任第五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月支俸額為準。
3. 第一項身心障礙鑑定作業,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辦理。
4. 第一項所需費用,由消防機關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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