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 依據學校衛生法第十七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學校健康相關課程教師應每 多少學年至少參加學校衛生相關研習幾小時?
(A)2年,18小時
(B)1年,9小時
(C)2年,20小時
(D)1年,1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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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4), B(13), C(19), D(8), E(0) #1649188

詳解 (共 1 筆)

#5877975
學校衛生法
第 17 條
健康相關課程教師,應參與專業在職進修,以改進教學方法,提升健康相關教學效果。
主管機關或學校得視實際需要,薦送教師參加衛生課程進修。
學校衛生法施行細則
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參與專業在職進修,指每二學年至少參加學校衛生相關研習十八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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